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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公布(-号)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王敬东

连日来,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辅警闻令而动、担当作为,全警全力、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3月15日14时20分许,张某(男,52岁,高青县人)醉酒后欲经过本村疫情防控劝返点外出,被劝返点工作人员制止劝返。张某不听劝阻并辱骂抓扯工作人员,影响劝返点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高青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17日14时许,赵某(男,55岁,高青县人)以买菜为由擅自绕过村口,躲避管理人员检查,出村步行至李中路滨莱高速附近,被巡逻人员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高青县公安局高城派出所依法对赵某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三

3月17日11时许,姚某(男,67岁,高青县人)从滨州市博兴县回到高城镇过程中,躲避管理人员绕过劝返点、翻越路障返回其家中后,未向相关单位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高青县公安局高城派出所依法对姚某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近日,周村区北郊镇大杨村村民赵某某多次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窜至邻近的小七村、大七村闲逛。3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警方依法对赵某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五

3月16日,周村区某单位食堂员工逯某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私自外出至白寨村农商行ATM机屋内住宿。3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警方依法对逯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六

3月18日10时许,周村区北郊镇青岛科技大学工地工人陈某、王某违反疫情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在镇政府周围闲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警方依法对陈某、王某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七

3月18日,暂住邹平县兴安村的外来务工人员邓某、陈某某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窜至周村区南郊镇后辛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警方依法对邓某、陈某某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八

3月18日,暂住周村区的牛某在明知疫情期间禁止外出的情况下,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翻越小区隔离挡板外出闲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警方依法对牛某予以治安处罚。

警方提醒: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对于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案例九

3月17日22时30分许,初某(男,36岁)驾驶一辆白色轿车驶入滨莱高速博山北疫情防控检查点,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进行例行检查,要求驾驶员出示核酸检测结果、健康码、行程码并出示通行证。初某未按规定配合民警工作,强行驾驶车辆通过检查卡点并加速离开,博山公安分局迅速开展研判,锁定嫌疑人并将其抓获。3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初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案例十

3月18日17时许,李某某(女,48岁)酒后无故滋事,对博山区青龙山社区疫情防控卡点执勤的志愿者录像并辱骂,殴打志愿者并摔坏志愿者的手机,李某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防疫工作秩序。博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原标题:《驾车闯卡、殴打志愿者、夜宿ATM机室,淄博警方查处一批涉疫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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