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鲁中晨报

淄博6月29日讯今天,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通知显示,各缴存单位应以年度(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年度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为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元,高青县、沂源县为元。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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