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鲁中晨报
淄博1月24日讯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博山公安分局全力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厉打击违规燃放,非法运输、储存、买卖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切实堵塞安全监管漏洞。
1月19日下午5点许,山头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件,民警巡逻中从一辆吉普车内查获烟花爆竹24箱。1月20日,博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人苏某依法行政拘留。
1月21日上午11点许,八陡派出所联合博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检查,发现辖区两处超市涉嫌非法储存、买卖烟花爆竹,查获各类非法烟花爆竹共计余件。烟花爆竹非法存放在超市中,附近人员密集,给周边的居民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博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法人李某某等二人因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
1月19日,夏家庄派出所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博山区北山路有人从车辆向居民区搬运烟花爆竹,民警及时赶到查获非法烟花爆竹一宗。
1月19日,派出所在窝疃村附近门头查获“白鞭”21包、“二踢脚”余枚。博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违法人袁某、燕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年12月21日,池上镇居民栾某从莱芜等地非法购买烟花爆竹储存在家中并非法转卖。治安大队、池上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后及时查处,消除隐患。1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法人栾某因非法运输、储存、买卖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配合,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身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共同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环境。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任灵芝通讯员王东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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