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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

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起强力开展“利剑”集中执行行动,集中打击规避、妨碍、抗拒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凡是在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后五日内自觉到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三、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五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且具备本通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以及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互联网、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五、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 装修房屋;4.租赁 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前款人员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四条 款第(六)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七、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执行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将视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执行悬赏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原标题:《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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