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防止森林火灾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防止森林火灾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米范围内吸烟、烧荒、烧秸杆、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爆破、明火作业、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等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博山区旅游景区景点实施禁火,除景区景点外其他区域实施封山,有关单位对进山道路设置检查哨,加强巡视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入。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要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严禁任何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四、森林、林木、林地经营者,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旅游、餐饮等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灭火责任,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犯罪。故意纵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纵火致使有林地过火面积达到30亩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对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以上人员引发森林火灾,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个人处至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至5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此通告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各项森林防火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下罚款。

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要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报警,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

特此通告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年3月23日

原标题:《博山区发出严防森林火灾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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