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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

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博山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1.全区禁放区域:城区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北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南至南过境路(包括青龙山站点1公里范围内),东至张博路—珑山路(夏家庄段)—东外环—荆山中路—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窑广段)—石碳坞西路。.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3.博山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4)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1)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4.特定禁放时段: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中考、高考期间;(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5.全区禁放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未经许可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0年1月1日。附件: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摘要博山区人民政府01年10月7日

来源: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ff

责任审核: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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