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
博山法院在行动
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
守护青山绿水
守护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博山法院不断践行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使命与担当
类别:刑事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公益林修路
裁判规则
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的决议,不属于占用林地的法定依据,更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本案的公开审理,增强了人民群众保护农用地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反映了部分基层村委会人员一味追求乡村经济发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擅自实施破坏性手段占用公益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遏制此类犯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这种现象,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各类危害生态环境行为,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和监管力度,提高乡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村基层组织和相关村民守法经营,保护好当地的资源环境。作为村民,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审批,合理地、可持续性地开发利用国家自然资源,才能在守护好“金山银山”的同时,真正实现乡村经济的振兴。
关联案件:
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案情简介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博山区博山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未经依法批准,通过召开村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马某某出设备、垫资,安排施工人员多次在该村九龙山、没皮山处非法占用土地实施修建道路等项目。经淄博正基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鉴定,修路、采石实际毁坏林地面积1.公顷(16.亩),全部为公益林。
??(二)规则适用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马某某虽然通过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但村委会不属于国家自然资源的主管部门,林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视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按照植被恢复方案栽植树木,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年来
博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着力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
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建设绿色博山
提升博山生态文明水平
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博山区人民法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