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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

3月28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强担任审判长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博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国建良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法庭对王某等四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令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元、共同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元。

责令被告人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11月25日,被告王某注册成立淄博某经贸有限公司,从事通讯设备、水泵等各项业务。自年5月起,王某等人开始以淄博某经贸有限公司为主要地点从事“高利贷”业务。由王某具体负责放贷经营、财物及组织管理,魏某某、孙某作为催收员、放贷员,张某某作为一般工作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王某为首要分子,魏某某、孙某、张某某等人有组织参与高利放贷,并采用暴力方式和“软暴力”恐吓催收的非法放贷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张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王某某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成立。

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胁迫被害人王某某卖肾未果、致使高某自杀未果,魏某某单独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致王某自杀未果,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成立。

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为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王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成立。

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张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集团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组织和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魏某某、孙某积极参与集团犯罪,系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四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魏某某、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的亲属代魏某某部分退赔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取得王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得到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且系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扫黑除恶,绝不手软!

记者马冠群通讯员张允文

责任编辑:马茜孙银峰校对: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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