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1月13日,某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硫酸卸车区固定式淋洗器阀门损坏致使淋洗器无法正常使用,现场也未配备便携式淋洗器,检查未发现该公司的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检查当日对该企业经理郑某某、安全员李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采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某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温馨提示

成品罐区洗眼器和成品罐区冲淋器作为紧急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护设备,其规范设置的目的是在紧急事故发生时的第一时间为受伤的作业人员提供洁净水源对眼部或全身进行冲洗,最大化减小化学物质对作业人员造成的伤害。成品罐区洗眼器的设置一定要按照要求距离的直径15米内设置,同时要培训作业人员如何快速到达成品罐区洗眼器前与如何使用成品罐区洗眼器设备,并且要在进行紧急冲洗后迅速就近就医。成本罐区内的作业人员需要使用洗眼器时,仅需用手轻轻推开手推柄,水流即可流出,作业人员仅需弯下腰使眼部接近水柱即可进行冲洗。冲洗后需将手推柄推回将开关阀关闭。当成本罐区洗眼器检验发现有故障时应及时报修进行维修,确保能够随时使用。

供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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